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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陳信宏
  • 資料來源:古坑鄉公所
  1. 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同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及第二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依據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具備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廠商,應至本所官方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下載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