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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3款修正刪除前條文所作解釋函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一覽表1份,請轄內寺廟參照。

  • 發布單位: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單位: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依據內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內宗字第1120227105號函辦理(請參閱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