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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期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下稱本計畫)」各項措施及繳交公糧稻穀之補申報事宜,說明如下:

(一)本縣111年補申報期為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本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 種稻採聯合合併申報(繳交公糧稻穀及轉(契)作、生產環 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於同一申請書),得擇任一鄉(鎮、市)公所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 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辦理。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第1次耕作措施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三))針對已完成申報案件,申請人得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 始前,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辦理更正;惟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則不受理變更申報。

(四)申報人申報時應攜帶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 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 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 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 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鄉鎮市能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 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 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内租賃契 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 明資料,無法提供上述資料者得以口頭約定切結書提出申請。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存摺影本、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 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5、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 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6、申請人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