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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購置農業機械請領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疑義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主旨:有關漁民購置農業機械(小型電動搬運車(機)、曳引機等)請領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疑義,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25日農授漁字第110134894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定義農業範疇為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儲銷及休閒之事業,同條第3款定義農民為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即農民包含漁民,爰漁民符合「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之申請人身分。
三、承上,漁民如確為從事農(漁)業相關行為(如整池、搬運資材等)購置旨揭農業機械,其請領農用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將確認申請人身分為實際從事養殖之漁民(如具有效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等),且購置農機應符合「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及「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