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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修正「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條文,業經雲林縣議會109年3月10日第19屆第8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及報經內政部核定在案,並經雲林縣政府109年8月10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3736A號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