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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眾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基於保護民眾及動物安全,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罩,違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