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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眾所飼養犬貓應辦理晶片植入、絕育手術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寵物犬貓出生、取得飼主應至動物醫院辦理晶片植入登記寵物身分,違反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處新台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之。
二、按動物保護法現行規定飼主應辦理寵物絕育或向本所提出免絕育申請,違反者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