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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示有關民眾反映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措施相關問題之克服方案。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21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21413號函。

二、有關養殖漁民申請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措施案件時,公所可先受理申請案件,於受理後再視個案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審查;如屬文件不備,應通知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補件。

三、對於養殖漁民申請疏養相關執行疑義一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9年4月15日召開「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疏養獎勵作業檢討會議」決議,已請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統籌地方養殖協會,以公正第三方協助縣(市)政府及公所針對申請疏養獎勵之養殖漁民予以查訪,並就魚苗進貨單據(含苗商資訊)、飼料進貨單據及庫存狀況、水電費支出或出貨單據或紀錄等書面資料,予以核對並製成訪查紀錄;申請者應備妥前揭資料並配合相關單位查訪,倘拒絕查訪或發現與申請資料有異,由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提報縣(市)政府進行查檢。

四、對於整池消毒獎勵支付核銷種類疑義一節,相關可應用之資(耗)材如附件;申請整池消毒作業應自魚塭排空起,作業期間至少達1個月以上,消毒期間得部分注水蓋覆底土,使石灰等資材充分與底土活化混合作用,前述期間未包含消毒培養水體或藻色等養水階段,以達完整作業成效。

五、請養殖漁民於請款時,應檢據苗商出具之單據證明及放苗時之照片紀錄(應註明放養時間及明確標的物〈如魚苗包裝袋及魚苗近照等〉),並完成當年度放養量申報。另申請人後續倘有申請外銷生產證明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將勾稽出貨單據及放養申報資料,並加強未上市水產品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