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7日府農漁二字第1092509110號函。 二、109年度養殖放養量申報受理期限至5月31日止,本年度放養量申報期限不展延。 三、防疫期間受理放養量申報時亦須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與他人間若雙方均正確佩戴口罩,仍應保持至少1公尺之距離。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7日府農漁二字第1092509110號函。
二、109年度養殖放養量申報受理期限至5月31日止,本年度放養量申報期限不展延。
三、防疫期間受理放養量申報時亦須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與他人間若雙方均正確佩戴口罩,仍應保持至少1公尺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