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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主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修訂「輔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1份,從事雜糧生產之農戶、產銷班、契作主體、農民團體、產業團體與農企業可依規範研提計畫,並於本(109)年4月22日(三)前函送雲林縣政府辦理初審。
說明:
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次:
(一)補助對象條件已將「耕地土地必須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或產地證明標章任一項之合法土地」列為必要項目。
(二)補助對象增加從事「理集貨」工作者。
(三)增加「評選原則與建議比重」,並優先輔導團體共同使用產銷機具設備,爰個別農民如有小型或大型農機需求,請輔導依「109年小型農機補助實施計畫」、「109年大型農機補助實施計畫」輔導申請;另農民團體倘有申請冷藏(凍)庫需求者,得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提出申請。將現行重大政策(如輔導水資源競用區稻作轉作、推動安全溯源比例、配合政府產銷調節等)納入評分。
(四)部分理集貨場大型設備(如堆高機、地磅及色彩選別機等)限種植面積(含契作面積)達50公頃以上之集團產區營運主體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