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3月19日府農林二字第1090029662號函。
二、雲林縣政府原則同意該聯盟黃俊嘉等7員自本函核准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於本縣使用豎琴網、霧網、手撈網和蝙蝠偵測器進行蝙蝠物種調查,所有捕獲個體在測量後與標放後立即原地釋放,採樣物種及數量以來函附件一
所列為限。
三、本案執行調查作業期間,應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1條之規定,若採集時發現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原地釋放,不得攜回;倘被採樣非為保育類動物,原則於採樣取得資料後,請
速就地放回。另於調查時,應攜帶服務機關、機構之證明文件及本同意函以便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