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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工具之牽引車、農地搬運車等已申請免徵貨物稅,但有轉讓、移作他用或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情形者,請依說明辦理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府109年3月17日府農務二字第1092506330號函辦理。
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1款第3目規定: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三、倘有未符核准免稅要件情事者,應於109年3月31日前依規定儘速向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虎尾稽徵所、北港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