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機關、學校及私部門落實源頭減量,餐飲使用循環容器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函頒作業指引,規範行政機關、學校主辦或於其場所內辦理之會議、訓練、活動等,不提供免洗餐具、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改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如鐵盒便當)及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辦理活動以無償、租賃或押金借用方式提供重複清洗餐具。希望由政府機關、學校帶頭改變大眾生活習慣,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環保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