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總說 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3日農企字第1110249868
號函辦理。
二、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係配
合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
布民法第12條及第980條條文,將成年年齡及最低結婚年齡
修正為18歲,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興建農舍
申請人之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