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3日農企字第1110249868 號函辦理。 二、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係配 合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 布民法第12條及第980條條文,將成年年齡及最低結婚年齡 修正為18歲,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興建農舍 申請人之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