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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現行比特犬管制措施,請民眾將登記於名下「比特犬」於112年9月30日前完 成絕育手術,並於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確實採取防護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111年9月30日農牧字第
1110043386號公告、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2條、第27
條、第29條、第33條辦理。
二、飼主應為所飼養(登記)比特犬辦理絕育不得繁殖,若已絕
育請洽原執行絕育手術動物醫療院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登載絕育資料,並於112年9
月30日前完成絕育及資料登載(日期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資
訊網」登載為準)。
三、但經獸醫師評估生理條件不適絕育外之比特犬得免絕育,
惟仍不得繁殖,申請免絕育應於112年9月30日前檢附執業

獸醫師(動物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其中應載明晶片號碼、
無法絕育原因……等)線上申辦,申辦路徑:雲林縣政府/
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線上申辦/動植物防疫所/第五課/雲林
縣特定寵物(犬、貓)免絕育申報(網址
https://eservice.yunlin.gov.tw/ApplyCase/Index
/187),免絕育期限為1年,屆期經獸醫師評估生理條件仍
不適絕育外仍應再線上提出申請免絕育。
四、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時,應向本所登記備查,且其變更
後之新飼主以具有飼養比特犬登記紀錄者為限。線上申辦
路徑: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線上申辦/動植物防
疫所/第五課/雲林縣特定寵物(犬、貓)登記資料變更申
報(網址https://eservice.yunlin.gov.tw/ApplyCase
/Index/187)
五、逾期未為比特犬辦理絕育手術,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8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
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之:八、違反第22條第3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
……。」
六、倘飼主接獲公文通知時,已將所飼養(登記)比特犬已完成
絕育手術並登錄至「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完成,則免理
會本函之比特犬絕育辦理工作。
七、另「比特犬」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告危險犬種之
一,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比特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飼主應確實執行犬隻防護措施,應由成年人伴

同,並採取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
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罩,違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
項及第29條第1項第5款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
八、檢送犬貓線上申辦操作說明乙份。
九、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第五課黃小姐(05)5523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