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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畜牧場因死廢畜禽造成之異味及污染,並減緩死廢 畜禽腐敗程度以供化製場代處理,本府公告「死廢畜禽冷 藏設施」為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設施,並自112年8月1日 施行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19日府農畜一字第1122525341號公告辦
理。
二、本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畜牧場應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不含垃圾掩埋處理
場、公墓、廢棄物處理場等)或住宅(不含農舍)周界五百公
尺及學校周界一千公尺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二)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
設施者……」又同法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畜牧場應依
其申請類型,設置下列設施:(一)飼養豬場:……其他經
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施。(二)飼養雞場:

……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節能設施。(三)
飼養鴨場或鵝場:……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助環境改善之環
保節能設施……」,合先敘明。
三、本案公告事項如下:
(一)「死廢畜禽冷藏設施」為有助環境改善之環保設施。
(二)施行日起申請飼養豬場、飼養雞場、飼養鴨場或鵝場且
達畜牧法第4條第1項飼養規模之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
設施容許使用案皆應設置,申請日以公所收文日期為基
準。
(三)有關冷藏設施之類型及大小為無限制,得於合理功能需
求下自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