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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寵物犬貓出入公共場所應採取之措施宣導單乙份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9條、第33條辦理。
二、爾來本所多次接獲民眾舉報飼主管理寵物犬貓行為欠佳,
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及居住安寧,故敬請貴單位協助公告週
知旨揭宣導單,以週知民眾飼主應盡之責任及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