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雲林縣議會112年6月29日 雲議議建定1字第1121600229號函辦理。 二、另請本府農業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