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提升家禽場落實生物安全工作,落實本縣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4月9日農授防字第1071471289號
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規定家禽飼養應符合之生物安全條件如下:
(一)水禽案例場及陸禽(雞、火雞及鵪鶉)場應將家禽飼養
於密閉式、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並予維
持。
(二)非案例之水禽場應將21日齡以下之鴨隻及24日齡以下之
鵝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場內飼料桶應採
密閉式,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
鳥糞便掉落)之設計,並加設水禽進出閘門;採食儘可
能避開候、留、野鳥覓食時間及全場水禽採統進統出管
理。

三、經查違反前揭規定措施屬實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請確實依前項規定加強指導養禽業者以
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