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畜牧場依規定妥適處理死廢畜禽,並保存處理紀 錄3年以上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4日農牧字第1120042784
號函辦理。

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
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
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
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應另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
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並留存
丙聯備查,採自場處理者亦應詳實紀錄留供檢查。

畜牧場應遵守之規範,務請逐場填寫並留存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資料(應含處

理日期、死亡畜禽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倘查獲未留存
紀錄者,送本處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