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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不得於場外任意棄置死廢畜禽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0日農牧字第1120042775
號函辦理。

畜牧場依法應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場內死廢畜禽(事業廢
棄物),包含委託化製、掩埋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不
得非法棄置,合先敘明。
另近期天候趨暖,採委託化製者,死廢畜禽產出當日即應
主動通報化製場或集運業者盡速載運,約定時間到才將死
廢畜禽移出場外,不得隨意放置路邊或鄰近地點;倘無法
即時交運,應將死廢畜禽妥善保存於場內陰涼處,避免曝
曬腐敗產生臭味。
請雲林縣養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應依法妥適處理死廢畜
禽且不得任意棄置場外,並善加利用畜牧產業團體營運之
死廢畜禽化製集運體系,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及產業形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