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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為辦理112年2-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咖啡)

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4月18日至4月27日止,於雲林縣轄內鄉(鎮、市)
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
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
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咖啡每公頃
為5萬5千元。

 

農民若欲申請所需準備物件:

1.需要攜帶身份證、申請人的印章、農會存摺以及土地所有權狀(請帶重測後換發之新土地所有權狀)。

2.若是土地是不同人的,還要帶地主的印章,要來公所寫同意書。如果那是承租的土地記得要帶租約書。

備註:

一、  本次受理由公所及各村辦公室受理,請於受理期間就近辦理。

二、  假日請民眾至公所辦理。

受理時段  早上:8:00-12:00

               下午:1: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