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再生能源防貪宣導

綠能弊案 涉向業者收賄

雲林地檢署經調查指出,某鄉鄉長林○○負責綜理該鄉所有鄉政業務,以及指揮、監督公所所屬員工及機關,其權限包括審核決行公所所管理的路權、林帶通行權,並授權其先生丁○○行使鄉長職權,丁嫌透過林姓嫌犯向綠能工程的能源公司索賄,業者為求施工順利,向公所申請林帶通行權及架空電桿道路挖掘,由丁○○向廠商收賄560萬元,白手套林嫌則收取120萬元公關費。雲林地檢依依共犯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移審雲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1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