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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有登記事 項變更時,請依法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以符合天然災害 救助之資格

一、依據畜牧業天然災害查報救助工作手冊及畜牧法相關規定
辦理。
二、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救助對象係指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同法第5條第2項
第1、2款規定,前項救助對象,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
核准而未辦理者,及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
令規定者,不予救助。
三、又畜牧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登記事
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
更登記申請書,報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
四、前述係指畜牧場登記證書上所載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
人員、場址、場地面積(因土地重測、門牌整編或其他因
素造成之異動)、主要畜牧設施、飼養家畜禽種類及規模
之變更;另畜牧場因經營計畫改變,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變更。
五、鑑於近年來氣候型態愈趨極端,短時間強降雨致水患增
加,造成畜牧業重大災損,除此,畜牧設施亦應依法取得
相關建築執照,以提升防災能力,符合天然災害救助之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