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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友善耕作、有機及產銷履歷之土地,不受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限制案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水稻友善耕作、有機及產銷履歷之土地,不受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限制案

1.為建立合理的水田輪作制度及調整產業結構,自110年起推動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措施,農民自111年第2期作起,前3個期作至少需有1次轉作其他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始得申報繳售公糧稻穀;申報時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及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本措施限制。

2.前考量111年第2期作為本措施施行開始第1次檢核期作,業已放寬本(111)年度補申報期間,因尚未取得111年第1期作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證書,而先申報自行復耕種稻之農地,農民得於取得證書後至農會變更申報項目為繳售公糧稻穀,惟最遲應於各地區核定收購稻穀清冊前完成變更。

3.為利系統勾稽,請輔導申請產銷履歷集團驗證或個別驗證之農民(集團產區)應於產銷履歷系統建置農地資料時,併輸入所有權人資料,並應預留驗證公司辦理書面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