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維持國內市場流通種子(苗)之品質與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該法第46條規定核實標示,以免觸法。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11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412號函辦理。
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6條規定,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事項如下:
(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
(三)生產地。
(四)重量或數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
(六)產品若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
三、請種苗業者及相關業者有關「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定,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