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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維持國內市場流通種子(苗)之品質與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該法第46條規定核實標示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主旨:為落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維持國內市場流通種子(苗)之品質與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該法第46條規定核實標示,以免觸法。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11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412號函辦理。

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6條規定,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事項如下:

(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

(三)生產地。

(四)重量或數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

(六)產品若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

三、請種苗業者及相關業者有關「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6條及第58條規定,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