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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裁罰,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經本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裁罰基準如附表。其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並得依附表按次處罰。
三、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者,以裁處違規行為人為原則,查無行為人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負土地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
四、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