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漁業署補助漁民購置小型電動搬運車(機)等得依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漁民購置小型電動搬運車(機)等,倘屬農耕用機器設備或農地搬運車,得依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8月4日農糧資字第1101016632號函辦理。
二、查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農業機械使用證之核發,得供申請人(農民、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利用該農機,以從事農業耕作,並得持以辦理農機用油或用電之優待事項。第3點規定,所稱農機,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前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包括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以合於農委會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另「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亦明定詳列規格範圍。
三、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漁民購置小型電動搬運車(機)及曳引機等,倘屬農耕用機器設備或農地搬運車,自得依前開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