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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為配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款期限作業須知」(下稱作業須知)之認定水產養殖用電減免原則。

  • 發布單位:古坑鄉公所
  • 單位:古坑鄉公所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5月22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27005號函。

二、適用對象:
      (一)依據作業須知(附件一),已向國稅局申報或由該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或無前項申繳營業稅,但已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無需申請,由台電公司直接減免電費,爰               此,如有民眾申請時貴所可上台電公司紓困專區(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5527&cid=2952&cchk=0e95ad55-aefe-4263-b475-17a2634457b8)(附件二),確認申請人已為「農業動               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免另再提出申請。

      (二)其他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下稱養登)、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之養殖漁民部分,請民眾其檢附下列申請文件,依作業須知(附件三)造冊於本計畫結束前,每個月月底將清冊及其附件送府彙整後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辦理。

三、申請文件:
     (一)養登影本。
     (二)109年度任1月份電費單或繳款證明等文件。(上面需有明顯電號資料)。
     (三)倘申請人非養登負責人,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期限:至109年9月30日為止。

五、減免期間:109年3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止。

六、適用級距:由於養殖產業生產過程需持續使用水車、打氣機等增氧設備,業者倘因目前新冠狀肺炎疫情影響,無法銷售池中水產生物,必須持續用電打水供氧,以維護其財產,且為扶植產業升級,積極推動智慧養殖,         所投入智慧養殖設備也需用電。爰此,為利產業降低生產成本,因應疫情造成消費市場減弱等衝擊,針對已向國稅局申報或由該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或無前項申繳營業稅,但已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         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及後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署認定之水產養殖用電戶,皆統一認定為適用級距2電費減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