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5月22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27005號函。
二、適用對象:
(一)依據作業須知(附件一),已向國稅局申報或由該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或無前項申繳營業稅,但已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無需申請,由台電公司直接減免電費,爰 此,如有民眾申請時貴所可上台電公司紓困專區(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5527&cid=2952&cchk=0e95ad55-aefe-4263-b475-17a2634457b8)(附件二),確認申請人已為「農業動 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免另再提出申請。
(二)其他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下稱養登)、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之養殖漁民部分,請民眾其檢附下列申請文件,依作業須知(附件三)造冊於本計畫結束前,每個月月底將清冊及其附件送府彙整後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辦理。
三、申請文件:
(一)養登影本。
(二)109年度任1月份電費單或繳款證明等文件。(上面需有明顯電號資料)。
(三)倘申請人非養登負責人,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期限:至109年9月30日為止。
五、減免期間:109年3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止。
六、適用級距:由於養殖產業生產過程需持續使用水車、打氣機等增氧設備,業者倘因目前新冠狀肺炎疫情影響,無法銷售池中水產生物,必須持續用電打水供氧,以維護其財產,且為扶植產業升級,積極推動智慧養殖, 所投入智慧養殖設備也需用電。爰此,為利產業降低生產成本,因應疫情造成消費市場減弱等衝擊,針對已向國稅局申報或由該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或無前項申繳營業稅,但已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申請基 本電費減免者之水產養殖用電戶,及後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署認定之水產養殖用電戶,皆統一認定為適用級距2電費減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