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5月21日府農漁二字第1090527650號函。
二、請符合雲林縣政府訂定之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規定者,儘速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檢視已辦理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如有到期或即將屆期者,請儘早通知養殖戶辦理換發新證,並依「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 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量申報作業。
三、養殖漁業登記證到期未換證及有效期限即將到期名冊,請逕至「養殖漁業管理系統」-「養殖漁業登記證系統」-「統計查詢」下載參考。至相關放養量申報資料請於受理審查後,登錄於本署「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網址:
https://fad.fa.gov.tw/faf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