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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死廢禽處理及禽場防疫,畜牧場依規定妥善處理死 廢禽,並保存處理紀錄3年以上,採委託化製者應逐場填 發保存「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備查

一、因應近期國內外H5N1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重申畜牧
場死廢禽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法妥善清除處理,不得
任意棄置污染環境,先予敘明。

二、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
場死廢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
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
3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
核辦法」第9條亦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
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

三、另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畜牧場得自行或委託處理場內死
廢禽,含場內掩埋、焚燒、堆肥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
惟單1畜牧場除取得有關環保及動物防疫資格外,不得代為
收受處理場外死廢畜禽,並仍應保存處理紀錄3年以上留供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