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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販賣業者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問答集

Q1:環保署頒布遵行事項之目的為何?

A: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及廢冷、暖氣機(下稱廢四機)因體 積、重量龐大,消費者常於購買新機時一併委請販賣業者進行回收, 再交付予後端回收、處理業者。但有部分業者額外收取費用,使民眾 與販賣業者間存有回收爭議及疑慮,且部分廢四機並未進入現行回收 處理體系內,恐有環境污染之虞。 為解決回收爭議及維護環境,並加強管控廢四機回收後續流向,特制 定「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 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明確規範販賣業者應遵行之相關事 項,以利提升回收效能。

Q2:遵行事項實施後,民眾購買新機時販賣業者應提供之廢四機回收服務為何?

A:消費者於販賣業者營業處購買任一台新四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 機及冷、暖氣機)時,販賣業者應於交付消費者上述新機時,提供免 費回收廢四機服務,其包含廢四機之搬(載)運行為(但不包含拆裝施工 等服務),而後販賣業者再交付予後端合格回收、處理業者或地方執行 機關進行回收處理。

Q3:遵行事項一中所稱電子電器物品: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等四項物品,請問其認定原則為何?

A:本公告所稱電子電器物品係依「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 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規定,說明如下: 一、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色影 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 二、冷、暖氣機為標示冷房能力 8000Kcal/h(或 9.3KW)(含)以下之窗 型、箱型及分離式冷、暖氣機。 三、電冰箱:包含壓縮式及電動吸收式的冰箱、冰桶。 四、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 15 公斤(含)以下者。

Q4:四機之福利品、瑕疵品或採臨時展場銷售等,因優惠價格方式售出, 多數產品本身不包含運送及安裝費用,此部分是否為列管責任物?販 賣業者是否需提供消費者免費回收服務?

A:有關福利品、瑕疵品或採臨時展場之銷售,此部份之產品仍為本公告 認定之新機範圍,故販賣業者仍須依規定,提供消費者免費回收廢四 機服務。

Q5:若民眾未買新機,是否仍可要求販賣業者提供免費回收服務?業者還 需要進行相關填單及申報作業嗎?

A:本署針對廢四機逆向回收政策,採取買新汰舊原則,若民眾未買新機 時,則不在此遵行事項規範內,販賣業者亦無須進行填單及申報作業。

Q6:販賣業者所提供之回收清除服務是否為無償服務?

A:消費者向販賣業者購買任一台新四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 暖氣機)時,販賣業者應於交付消費者新機時,提供免費廢四機回收服 務,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回收工作。若涉及工 程施工(如裝潢、修復..)或需動用施工設備者(如吊車、升降機..), 不在此限。

Q7:消費者是否一定需要於安裝新機時將廢四機交由販賣業者協助回 收?

A:販賣業者應於送貨同時提供免費廢四機回收服務,惟消費者想自行回 收處理時,可於「管制聯單」項下「回收需求」註記「本人之舊機將 自行回收、處理」,並由販賣業者申報完成即可。 當消費者有後續廢四機回收清除需求時,可撥打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 費專線 0800-085-717,以提供消費者所在地點之清潔隊、回收商、處理 商之聯絡方法。

Q8:未來法規實施,是否可將回收後之廢四機再行維修成二手商品,有 無違法的問題?

A:未來政策施行後,若消費者已確認將廢四機透過本體系進行逆向回收, 販賣業者仍私自將回收之廢四機作為二手商品販售,則違反本應遵行事 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 6 萬至 30 萬罰鍰。若消費者發現販賣業者未 將貼有管制聯單條碼之廢四機妥善回收清除(民眾可上網查詢回收處理 進度)時,可撥 0800-085-717 向本署檢舉,或亦可向所在地之各地方環 保機關(0800-066-666)檢舉。

Q9:民眾配合廢四機回收制度是否有回收獎勵金可供領取?

A:本應遵行事項係提供免費消費者回收廢四機服務,因此並無提供獎勵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