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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解釋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得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當文字之條件認定方式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29日農企字第1110013315號函辦理。

二、農委會前以111年1月14日農企字第1100013837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2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認定要件。並以但書開放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所列三項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三、旨揭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應於農委會指定之系統(https://taftprocess.coa.gov.tw)完成基本資料登錄,並取得組織代碼,以利主管機關查核(操作方式詳如附件)。

四、為確認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應留存相關佐證資料,說明如下:

(一)為提出足以證明該項事實之證據,由主管機關確認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與成品之批次、數量,以及加工製成率間之正確性,建議農產品經營者採行下列一種方式留存相關紀錄:

1、使用本會前項指定系統,至少每月接收或登錄產銷履歷原料進貨量,並登錄原料使用量。

2、留存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原料之證明文件,包含:

(1)確實使用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為原料之證明文件,如:產品本身、包裝容器確實依據本法標示之資料、照片等。

(2)證明每批成品使用產銷履歷原料之批次與數量之單據,如:原料進貨單、產品出貨單等。

(二)相關資料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至少一年;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保存至產品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

(三)未全年使用該項產銷履歷原料,建議擇下列一種方式調整宣稱,避免誤導消費者:

1、註明原料使用期間(如: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期間:3-6月))。

2、於未使用產銷履歷原料期間,移除相關宣稱、展示或廣告。

五、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下稱一覽表)加工品類別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者應逕行查閱最新公告之一覽表,如有認定疑義,請向產業主管機關釐清。如有公告新增一覽表加工品品項,則應於公告次日起一年內,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移除宣稱。另因一覽表內「農糧加工品類」未明確指涉特定加工品項,其特定加工品項之認定原則由農委會農糧署另訂。

(二)屬調理後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餐食或飲料(不含真空包裝即食食品、罐頭食品)、餐盒食品(如:盒餐與團膳)、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現場烘焙的烘培食品(如:麵包、糕餅店、觀光工廠或飯店附設之烘焙坊所賣的麵包、蛋糕、甜點),且未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可視為未列於類別品項一覽表。

六、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時,應確實揭露使用之產銷履歷農產品品項名稱,以避免消費者誤認。

七、本解釋令自112年2月1日生效,請轉知轄下農產品經營者,如曾依據農委會104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令但書,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應依本解釋令調整。如無法符合本解釋令但書所列三項條件,應於112年2月1日前調整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宣稱,以免因違反本法規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