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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宣導-火災篇

機關安全防災須知:火災

一、火災發生時,應保持冷靜鎮定,立即通知周圍人員,並且撥打119報案。報案時,應告知火災正確地址、人員所在樓層位置,以及有無人員受困。

二、進入公共場所應先留意避難路線,確保兩方向避難出口位置。

三、緊急出入口、緊急避難梯間等處所,請勿推放雜物,妨礙人員逃生。

四、逃生過程到火場濃煙時,請勿強行穿越。逃生受阻請退回相對安全區,關門並用衣物塞緊門縫等待救援。

五、避難時不要牽掛本身衣著與財物,及早爭取避難時間,最後離開的人,應關閉大門,以免火勢延燒。

六、使用瓦斯爐具不慎引起火災時,應立即關閉瓦斯,並用鍋蓋或溼布覆蓋減火。

七、一般火災可用水減災;如為油類及化學物品引起,不可用水,應用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

八、使用滅火器時,應站在上風處,先拔插梢,噴嘴直接朝向火源底部噴灑藥劑,但是萬一火勢擴大無法撲滅時,應立即進行避難。

九、預防火災,請勿吸煙;電線插座不可插上太多插頭,插座要經常清除灰塵。